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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2024年4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第四条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3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提名: 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2.拟定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3.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报董事会批准;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二)薪酬: 1.审核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审核执行委员会主席具体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3.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提名: 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2.拟定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3.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报董事会批准; 4.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薪酬: 1.审核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审核执行委员会主席具体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审核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三)考核: 1.审核执行委员会主席的目标和考核结果,报董事会批准; 2.审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3.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4.审核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5.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考核: 1.审核执行委员会主席的目标和考核结果,报董事会批准; 2.审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第十一条董事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市场等广泛筛选董事人选; (三) 委员会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股东、监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委员会有权要求提名人依照前款提交上述书面材料; (四) 委员会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第十一条董事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市场等广泛筛选董事人选; (三) 委员会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于股东、监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委员会有权要求提名人依照前款提交上述书面材料; (四) 委员会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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