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4年4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一条 | 目的 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业务,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回报,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 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投资业务,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回报,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2 | 第二条 | 定义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盈利或增值保值为目的,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内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新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证券性资产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内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新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证券性资产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除外)等。 |
3 | 第四条 | 基本原则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公司相关产业发展; 3) 有稳定的起步市场和战略客户; 4) 有具备实力的合作伙伴(对外合作项目)、充分的技术保证; 5) 有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 6) 对外投资活动有切实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给公司带来盈利,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 第四条 |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防范风险,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
4 | 第五条 |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 第五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执行委员会是各类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
5 | 第六条 |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 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对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对外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对外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所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对外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删除 |
6 | 第七条 |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须提交董事会审批: 1) 对外投资项目每次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10%以下的; 2) 对外投资项目每会计年度累计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50%以下的。 下列情形除外: 1) 下属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类项目投资,每次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下(含0.5%),且每会计年度累计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含10%)的; 2) 下属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每次运用其自有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含30%)且不超过1亿美元,且每会计年度累计运用其自有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删除 |
| | 的50%以下(含50%);或其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每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含30%),且每会计年度累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含50%)的。 3) 下属上市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会计年度累计签署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含50%)的。 上述1)、2)、3)情形由董事会授权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机构/人士进行决策。 | | |
7 | 第八条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1) 批准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监控和检查战略落实情况; 2) 审核事业计划,监控和检查执行情况; 3) 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事项及其他需上报董事会批准的议案; 4) 批准公司市场与品牌、技术与产品、组织与人事战略,监控和检查战略落实情况; 5) 行使董事会授权战委会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8 | 第九条 | 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项目,均须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 第六条 | 对外投资项目,均须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项目,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执委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可将下属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公司的主业投资权限授予下属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公司行使,将所属非上市公司及非产业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外的主业投资事项审批权限授予下属各业务单元,具体内容以每年授权方案内容为准。 如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
9 | 第十条 |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流程 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资本与投资管理中心(CSIO组织)统筹编制对外投资计划,并报送给首席战略官组织(CSO组织)、首席财务官组织(CFO组织)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和预算; 2) 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预算,项目组编制投资方案并提交给资本与投资管理中心(CSIO组织)初步审核后,由资本与投资管理中心(CSIO组织)、首席技术官组织(CTO组织)、首席财务官组织(CFO组织)、首席法务官组织(CLO组织)等相关组织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 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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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编制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如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 项目组编制投资方案并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形成最终项目方案等文件,依据审批权限上报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
| | 3)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完成后,形成最终投资项目方案,上报公司执行委员会针对该项目进行审议; 4) 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董秘室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5)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方案,由集团董秘室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 |
10 | 第十一条 | 论证材料的内容要求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 删除 |
11 | 第十二条 |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 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 第九条 | 对外投资项目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 若对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出现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经相应审批权限批准后予以投资变更。 |
12 | 第十三条 | 对外投资活动的监控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首席人事官组织(CHRO组织)、首席财务官组织(CFO组织)、首席法务官组织(CLO组织)、审计监察与风控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须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写到投资项目监控报告中。 | 第十条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相关业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随时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13 | 第五章 |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后评价与管理 | 第五章 | 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
14 | 第十四条 | 投资后评价 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应对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项目组成员提交关于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的总结文件。具体实施细则参考《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下属单位的日常管理参考公司《下属单位投资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 项目投资完成之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
第十二条 | 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项目组成员应提交关于对项目实施、结果及其影响的书面总结报告,并提交给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
15 | 第十五条 | 目标评价与考核 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投资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每年向公司上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公司集中审议后对投资项目进行目标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情况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依据。 | 第十三条 | 根据投资项目的目标任务,公司相关考核部门审议后对投资项目进行目标评价与考核。 |
16 | 第六章 | 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流程 | 第六章 | 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 |
17 | 第十六条 | 对于不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经公司考虑的其他必要原因,根据具体情况拟定退出方案,经过审慎论证后,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 对于经由首席战略官组织(CSO组织)、资本与投资管理中心(CSIO组织)、首席技术官组织(CTO组织)、首席财务官组织(CFO组织)、首席法务官组织(CLO组织)等相关组织判断需要退出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负责人向公司资本与投资管理中心(CSIO组织)提交投资项目退出报告; 2) 公司资本与投资管理中心(CSIO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退出报告进行评审后,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进行审议; 3) 公司执行委员会参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将投资项目退出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四条 | 对于不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经营期连续亏损或经公司考虑的其他必要原因,经过审慎论证后,根据具体情况拟定退出方案,由项目组向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 |
18 | 第十七条 |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 第十五条 |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
19 | 全文 | 因调整行文格式,条款小标题均已删除;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