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一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2 | 第四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 第四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
3 | 第八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对上报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根据需要提出专业意见; (二) 每季度听取风控和内审、财务等工作汇报; (三) 对风控和内审、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配合监事会进行监督;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4 | 第十二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上报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 第十二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
| |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5 | 第十四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6 | 第十八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风控和审计委员办公室按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 第十八条 | 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