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博医药”或“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蒋胜力先生,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2024]128号《关于对蒋胜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蒋胜力:
经查,你作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泓博医药”或“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你配偶于2024年1月31日买入公司股票14,000股,成交金额39.06万元,于2024年3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14,000股,成交金额50.9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蒋胜力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