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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电气: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1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签署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情况

2024 年 4月1 日,张成锁、邱士勇、董彩宏、王永四人共同签署了《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书》,四人自此形成一致 行动关系,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或“公司”)系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协议四方均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较多的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科林电气39,321,14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1%

。协议四方持有的股份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持有股份数(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张成锁25,132,65211.07
2邱士勇6,224,1612.74
3董彩宏5,319,8112.34
4王永2,644,5221.16
合计39,321,14617.31

1.

为保证对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经营和决策的效率,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运营,协议四方同意在处理有关科林电气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

协议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四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本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系指协议四方所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就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协议四方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需表决情况下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二条 一致行动安排

2.1 各方确认,各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并鉴于各方的良好信任关系,决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继续保持一致意见,以保持公司经营稳定及发展。

2.2 关于各方在董事会的一致行动

(1)在公司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各方应采取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应按照或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均应事先与各方协商一致;

(3)各方应在公司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商一致,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按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行使其表决权;及

(4)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如需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所提名的董事作为其代理人;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应按前述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2.3 关于各方在股东大会的一致行动

(1)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任何一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各方协商一致;

(3)各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表决意见行使其表决权;

(4)任何一方如需委托他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应委托其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形成的意见进行表决;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应按前述协商一致的表决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第三条

协议四方同意:

如果协议四方按照2.2款及2.3款的约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本协议所述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四方同意,以张成锁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四条 为确保协议四方共同行使表决权,协议四方同意:

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协议四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应要求其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

4.2

科林电气有权督促公司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其他方发出通知,解除本协议;其他方应配合签署有关解除的书面文件。第六条 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限届满前,如各方仍继续履行日没有解除本协议或书面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延。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关于本协议所涉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文件及协议(包括原有协议)。原有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6.3 当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在公司中拥有任何股份,该方将不再受本协议所约束。

6.4 本协议可经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而终止。

第七条

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效期内,本协议不可撤销,协议四方亦不能对本协议内容做出变更。

第八条 协议四方相互承诺:

8.1

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8.2

任何一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第九条

在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效期内,如协议四方中的任何一方所持公司股份因继承或其他原因合法地被任何第三方继受,该继受方自动成为本协议主体,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须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和科林电气的《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张成锁先生联合邱士勇、董彩宏、王永三位高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达到17.31%,公司实控人仍为张成锁先生。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相关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关系,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风险提示

1、截止2024年4月1日,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达到28,072,740股,持股比例达到12.36%,其持有表决权比例达到21.93%。

2、2024年4月1日,张成锁先生联合邱士勇、董彩宏、王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了17.31%。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上述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书》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月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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