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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进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日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出口业务规模加大,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因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引起的外汇市场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利于规避汇率或利率变动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或利率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是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仅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金融衍生品业务。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金融衍生品业务合

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四、公司前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情况

公司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累计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1,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以规避汇率或利率变动风险。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董事会同意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实施。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累计签约办理金融衍生品业务5,528万美元。

五、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模及授权期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累计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六、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一)交易到期公司外汇余额不足的风险

公司外销现有客户订单消失、订单大幅减少、到期外汇货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预期的增长未能实现,或公司改变采购渠道,大幅进口美元结算的物料,均将导致交割日公司账面外汇余额不足以履约。

针对此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保持充分弹性空间;其次,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营运中心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第三、财务中心建立相关的跟进机制,实时跟进情况,保障相关交易外汇资金。

(二)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针对此风险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限于从事外汇、利率等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相关制度就公司套期保值额度、审批权限、交易决策程序、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保密措施、风险控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交割期标的价格与即期标的价格倒挂的风险

汇率或利率等标的价格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交易可能存在交易期标的价格与即期标的价格倒挂的风险。

针对此风险,公司将采取与合作银行达成与即期标的挂钩的相关协议来防止标的价格倒挂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累计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降低经营风险,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董事会同意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签署相关协议等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累计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围绕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或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已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与日常经营需求相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内控制度及风险应对措施。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

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金融衍生品业务固有的利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交易违约等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 夏 刘永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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