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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新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研”)。本次发行前,中国有研直接持有公司280,098,3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09%,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35,823,069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中国有研直接持有公司315,921,4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8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中国有研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中国有研签署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中国有研出具的相关承诺,中国有研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公司的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中国有研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

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条件。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限售期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控股股东中国有研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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