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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魏彦珩)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因连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于2023年7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本人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2023年本人在任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各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在任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魏彦珩,男,1969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6年至2012年担任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多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法律顾问,致力于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务工作,出版专著《公司治理法律关系的均衡机制》。现任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和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5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1次,亲自出席会议11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7次,本人出席5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所有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阅读文件资料,主动获取相关信息,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审阅建议。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现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均出席应出席的会议,审阅会议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报告期,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也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规定,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同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更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子公司定向增发暨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预计和增加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重要事项的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要事项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公司选举董事,聘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本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经过认真分析和审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未发现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魏彦珩2024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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