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