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与内部审计部门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听取该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并可讨论、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的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四十一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