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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简称及股票代码: 兴发集团(600141.SH)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城联系电话:0755-23901683-8065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宜联系电话:010-5811303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8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8,329,245.2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81,670,754.7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8日全部到账。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0054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兴发集团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华英证券作为兴发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兴发集团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兴发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机构已与兴发集团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按要求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6日对兴发集团进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制定媒体上公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兴发集团未发生该等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兴发集团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兴发集团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7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兴发集团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规则。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兴发集团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规则。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规定。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2023年3月2日,湖北证监局就公司副总经理赵勇先生关于违规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事项出具了警示函,要求违规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已落实前述相关监管要求。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兴发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己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兴发集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兴发集团未发生该等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对兴发集团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兴发集团未发生该等情形。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兴发集团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发集团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兴发集团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城吴 宜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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