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2年1月7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0)、《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28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85,989.11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 沪民终85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宏达新材与被上诉人张志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张志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 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志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98元,减半收取187.99元,由张志国负担;评估费318,000元,评估人员出庭费21,200元,由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5元,减半收取187.02 元,由张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部分公司投资者认为被告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218.60 | 张志国撤诉,其他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 |
北京富欧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欧航电”)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合同买卖纠纷,截至起诉前,上海观峰共剩余4,492,890.6未支付,富欧航电于2021年5月16日提起诉讼,原告为富欧航电,被告为上海观峰。 | 449.29 |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富欧航电货款4,492,890.60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保险费5,000 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已裁定维持原判。 | 2022 年 2 月 14日法院执行2,007,978.02元,冻结上海观峰四台机器设备。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海观峰被查封的四台机器设备。 |
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华”)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大华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大华,被告一为上海观峰,被告二为上海宏达。诉求上海观峰给付厂房租金及相关损失费用1,541,746.24元,诉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 154.17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观峰支付租金、搬迁滞纳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并进行搬迁。同时判决上海宏达不承担连带责任。 | 因上海观峰无力支付,上海大华申请查封并拍卖上海观峰设备。 |
公司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 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澳银投资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澳银投资申请保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公司账户被冻结365325.32元。
公司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 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澳银投资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澳银投资申请保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公司账户被冻结365325.32元。 | 848.00 | 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 | 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
广东科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创”)与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科创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广东科创要求东莞新东方支付代理服务费1049684元以及滞纳金300000元,并请求上海宏达承担连带责任。 | 134.97 | 二审达成调解,公司承担服务费1049684元和原告一审诉讼费用8474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解除涉案合同合作关系,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上述投资者张志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事项已被裁定准许,公司将根据裁定内容冲回多预提部分金额。除张志国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公司仍对该部分案件起诉金额进行全额预提处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 沪民终857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