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要求,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3月25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议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3年11月13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独立董事及大华召开2023年度审计工作第一次沟通会,对年度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包括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等进行沟通。
(三)2024年3月30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独立董事及大华召开2023年度审计工作第二次沟通会,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初稿等文件,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人就审计报告中收入确认、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4年3月30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大华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大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大华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监督职责。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