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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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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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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必要时须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外部信息使用人送达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3),《保密承诺书》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存档.

第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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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三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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