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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对于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与之配套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52)。

3、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0.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监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公司发布的《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经初步核算,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考核要求。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及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经审慎研究后,为

保障公司长远持续稳健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将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全部7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优化长期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三个月后,择机开展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促进核心员工持续努力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支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终止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就本次终止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何氏眼科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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