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永续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使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能有效地开
展,并符合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基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展现公司可持续经营及兼顾环境、社会及治理发展的决心,公司于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下设 “集团永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设置“公司治理、绿色产品与创新、价值链管理、员工与社会共好、环境保护与职场安全”五大永续任务小组推展相关业务。
第二条 本会设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总经理担任,并设置副主任委员一人,每个永
续任务小组设置委员一至二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总经理选任高阶经理人员担任,各永续任务小组委员为总召集人,底下设置总干事及执行秘书各一至二人,执行秘书由“永续发展处”人员担任,各功能性单位/事业处及厂区分别指派永续推动代表一至二人。本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本会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授权执行之角色定位及职责如下:
(一)在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集团可持续发展管理的直接负责组织;
(二)研拟及制定集团可持续发展之愿景、政策及目标,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集团可持续发展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三)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集团可持续发展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四)辨识集团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决定应对策略及相关投资;
(五)督导集团可持续发展策略的规划与实施;
(六)监督集团可持续发展绩效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会之永续任务小组定位及职责如下:
(一)为本会之专业幕僚团队;
(二)评估特定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建议并拟定集团或特定营运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规划行动计划,及协助推动行动计划之执行;
(四)追踪行动计划之执行进度与绩效评估;
(五)提供相关领域可持续发展议题之专业咨询及经验分享;
(六)向本会提出建议报告。
第五条 集团功能性单位/事业处及厂区之定位及职责如下:
(一)为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之执行单位,对各自之执行绩效负责;
(二)遵循本会之决策;
(三)各功能性单位/事业处及厂区管理并落实可持续发展行动方案之实践;
(四)基于集团企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对于当地可持续发展议题做必要的实时回应与弹性应变;
(五)配合集团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及绩效评估,提供各功能性单位/事业处及厂区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及执行绩效。
第六条 本会每年召开年度会议,主任委员为会议主席,副主委及委员若无法出席
会议,需委托其职务代理人列席。永续任务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讨论执行细节,并于年度会议召开时,报告年度目标达成绩效及目标设定。
第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