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日下午15:00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贺安鹰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189,032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400,577,071股的 22.764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90,963,132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22.70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5,90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0.0564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8,0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0. 1818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以下提案:
1.00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三)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4表决情况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0 | 91,189,03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00 | 91,186,432 | 99.9971% | 2,600 | 0.0029% | 0 | 0.0000% |
3.00 | 91,186,432 | 99.9971% | 2,600 | 0.0029% | 0 | 0.0000% |
4.00 | 91,044,232 | 99.8412% | 144,800 | 0.1588% | 0 | 0.0000% |
注:上述提案1.00、2.00、3.00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部分提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提案1.00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单独列示,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提案编码 | 同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反对(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弃权(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0 | 728,05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朱网祥
3、见证律师:杨群、胡浩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