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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号)许可,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0,000股,发行价格41.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20,3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0,616,905.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9,703,094.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4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5-00017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设募集资金托管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杰之洋、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8000014370180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800001437018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丹、贾卫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

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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