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1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已终审裁定;
(2)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涉案的金额:9,8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裁定,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裁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 目前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并出具(2023)鲁02知民初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3年9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2知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3653号),宣告第200910033041.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2023年10月,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2024年1月,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7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7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知民初70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的起诉;退还公司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针对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京73行初16694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裁定,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
2、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保护公司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京73行初16694号。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