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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地海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就《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复核内控流程,并结合与企业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对内部控制治理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沈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裕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浙江永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各会的议事规则及工作细则。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会一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其中,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上述机构均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议事规则对其权限和职责进行规范。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管理规范运作。2023年度,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更新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文件。

(2)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了适当层次的报告体系,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形成了整体的控制意识。

(3)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公司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员工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对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岗位

管理、人才的选拔、录用、培养、激励等管理员工纪律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规范了本公司的劳资关系和人事管理,健全了培训、培养机制,部分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公司尊重每一位员工,鼓励创新,提倡诚信,推崇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4)企业文化

公司倡导创新、诚信、贡献和分享的价值观积极向员工传达了公司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追求卓越,质量为本;公平公正,绩效为先;主动服务,客户至上;简单开放,勇于担当;团队互信,共同成长。公司致力于成为拥有一流人才队伍、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现代化企业。

(5)内部审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6)社会责任

为了确保公司实现可持续长远发展,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保护股东权益、关爱员工、回馈社会等方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公司一直致力于改善员工办公和生活条件,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重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等。

2、风险评估

公司根据战略目标及发展思路,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了较为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对可能出现的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新员工的加入、新信息系统的使用或对原系统进行升级、业务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会计准则等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和评估,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控制措施

为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公司建立了相关的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交易授权

控制、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

(1)交易授权控制:明确了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2)责任分工控制:合理设置分工,科学划分职责权限,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及每一个人工作能自动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工作的原则,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的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3)凭证与记录控制:合理制定了凭证流转程序,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能及时编制有关凭证,编制的凭证及时送交会计部门以便记录,已登账凭证依序归档。各种交易必须作相关记录(如:员工工资记录、销售发票等),并且将记录同相应的分录独立比较。

(4)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以使各种财产安全完整。

(5)独立稽查控制:公司设置专门的内审部门,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凭证和账簿记录、物资采购、付款、工资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

(6)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在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等方面作了较多的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标准
类别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
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为重大缺陷:①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④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⑤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为重要缺陷:①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具有以下特征的为重大缺陷:①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公司持续经营受到严重挑战;③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措施;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且未得到整改;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具有以下特征的为重要缺陷:①决策程序一般性失误;②关键业务岗位人员流失严重;③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④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为一般缺陷:①决策程序效率不高;②一般业务岗位人员流失严重;③一般业务制度存在缺陷;④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定量标准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当资产负债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5%,或利润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收入总额的5%,或利润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5%时,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当资产负债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2%,但小于5%,或利润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收入总额的2%,但小于5%,或利润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2%时,但小于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当资产负债表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2%,或利润表错报金额小于收入总额的2%,或利润表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2%时,则认定为一般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一致。详见左侧。

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大地海洋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金证券认为:大地海洋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大地海洋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地海洋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岚范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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