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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1

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5转债代码:123190 转债简称:道氏转02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并于2024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荣继华先生、聂祖荣先生、张翼先生、王海晴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谢志鹏先生、秦伟先生、郜树智先生、彭晓洁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分别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志鹏先生、秦伟先生、郜树智先生、彭晓洁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郜树智先生、彭晓洁女士均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四名非独立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1日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荣继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硅酸盐工程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1993年至1998年于佛山三水南丰陶瓷有限公司从事陶瓷技术研发工作。2003年至2009年期间创办了佛山市高明色瑰颜料有限公司。自2007年起至2021年3月30日,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3月30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荣继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23,392,42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21%,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聂祖荣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管理学博士。1996年后,历任长江证券研究所所长、长江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总裁。2021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聂祖荣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张翼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材料学专业工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任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2009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研发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研究院院长、子公司佛山市格瑞芬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张翼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739,42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0%,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王海晴先生:1970年出生,硅酸盐工程专业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1993年7月任三水金南陶瓷厂技术员,1993年8月至2006年3月任三水成业水泥厂技术主管,2006年4月至2008年11月任佛山市高明色瑰颜料有限公司技术员,2008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生产基地经理、采购部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锂电材料事业部英德基地副厂长,全面配合协调三个生产基地的采购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英德基地的物管部和PMC的协调管理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王海晴先生持有公司91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谢志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出生,材料学专业工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1985年7月至1990年9月任湖南大学讲师;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副教授(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任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教授。

截至本公告日,谢志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秦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高分子化学博士后,教授。1995年至2021年历任中科院化学所有机固体副主任、副教授,中科院化学所科技处处长、所长助理,中科院高技术局副局长,中科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所长,中科院广州分院院长,中科院力学所所长,中科院力学所广东空天研究院院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日,秦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郜树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84年至2000年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历任财政税务系副主任、法律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2000年至2006年任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办公室总经理、政府同业部总经理、福华支行行长。2006年至2020年任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新城支行行长、高新北支行行长、分行公司业务营销总监。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郜树智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彭晓洁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12月出生,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1992年7月至2019年12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年1月至今任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会计专业教授,2021年12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彭晓洁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5.5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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