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丁海芳)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并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丁海芳,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现重庆大学)。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在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96年5月至1998年9月在重庆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校办企业工作;1999年6月至2012年8月在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任职;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在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职;2013年6月至2019年12月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职。2020年4月至2023年6月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职。2023年7月至今在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任职。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2023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董事姓名 | 职务 | 应参加 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丁海芳 | 独立董事 | 7 | 2 | 5 | 0 | 0 | 2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同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报告期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6次会议。
1、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经审阅公司财务部提交的财务报表,包括未审计的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部分财务报表附注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所有交易均已记录,交易事项真实,资料完整,会计政策选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未发现有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未发现公司有对外违规担保情况及异常关联交易情况;
②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审工作报告及2023年度内审工作计划》。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公司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初步审计意见,经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公司现金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报表基本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②编制并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审阅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②编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22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③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④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⑤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②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内审工作报告及第二季度内审工作计划》。
5、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②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1-6月财务报告》;
③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内审工作报告及第三季度内审工作计划》;
④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②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③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内审工作报告及第四季度内审工作计划》。
(2)报告期内,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
1、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①审核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执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根据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合理确定的奖金数额和奖惩方式,年度内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涉及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2022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检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审批程序合法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有力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4)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通过审阅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照、过往审计经历状况和诚信记录,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原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职责调整,黄冠雄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我们对公司原总经理黄冠雄先生的离职原因进行了核查,认为其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离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同意黄冠雄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
(7)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聘任的总经理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第七届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案和提名程序均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聘任陈秋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8)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10)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核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11)关于2023年度与关联方顺德农商行预计持续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2023年度与关联
方顺德农商行预计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黄冠雄先生回避表决,上述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12)关于2023年度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关联方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顺德农商行是顺德最优秀的商业银行之一,能提供丰富的业务组合和完善的服务及网络。公司向顺德农商行申请授信,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黄冠雄先生回避表决,上述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13)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非关联方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14)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开展票据池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
(15)关于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
(16)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事项有利于帮助客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能够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对客户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17)控股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授信是为了满足其持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提高子公司融资决策效率,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18)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2、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3、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德运创投本次对德伟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推动德伟创项目建设,德伟创的其他股东分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4、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在会前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向相关人员详细了解议案的相关背景和决策依据,并运用专业知识,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使议案内容更加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在工作闲暇时间,本人与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经常保持联系,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运行动态,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
3、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等进行了持续监督和核查。
4、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5、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并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在日常学习方面,特别关注对规范公司治理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对董事会议案做出决策前,仔细审阅相关议案资料,详实听取公司相关人员的汇报,并根据需要进行主动调查,以便充分获取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2、本人在公司2022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仔细审阅相关资料,通过现场、视频等方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3、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及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公司内部审计、薪酬考核等相关工作,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后经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通过审阅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照、过往审计经历状况和诚信记录,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四)聘任总经理;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执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根据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合理确定的奖金数额和奖惩方式,年度内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平稳发展。本人在2023年的任职期限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未发生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发生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2023年,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海芳电子邮箱: 30460319@qq.com
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丁海芳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