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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O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类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管理的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财务中心应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年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业务需求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采购销售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由财务中心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三)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证券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需求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中心,财务中心评估后提出建议的套期保值方案供业务需求部门参考。业务需求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业务申请至财务中心,并由财务中心形成具体方案。

(二)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中心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分级审批等级报告总经理进行审核。

(三)财务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具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四)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进行台账管理,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向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综合损益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并定期报送证券部,支撑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六)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七)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财务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拟定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财务总监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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