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四会富仕”)于2020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民生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保荐代表人 | 张卫杰、曾文强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名称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四会富仕 |
股票代码 | 300852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刘天明 |
注册地址 | 四会市下茆镇龙湾村西鸦崀 |
办公地址 | 四会市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园2号 |
电话号码 | 0758-3106018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fujipcb.cn/ |
电子信箱 | stock@fujipcb.cn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四会富仕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泓科电子,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泓科电子科技(四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5万平方米高可靠性线路板项目”实施主体由泓科电子变更为四会富仕。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0年10月1日进行了公告。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年8月14日,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该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卫杰先生、曾文强先生,因此,为了提高持续督导效率,民生证券委派张卫杰先生、曾文强先生作为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上述事项已于2023年8月15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
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对后续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通过,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卫杰 曾文强
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