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张佑民先生、吴新忠先生、高超女士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任职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