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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解决骨干优秀员工因在公司所在地、工作地所在城市购置首套刚需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或员工突发临时、紧急性的周转资金需求,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符合以下三项之一:

(一)住房类周转借款:基本原则是“扶优扶强”;主要用于骨干员工、优秀员工本人在公司所在地、工作地所在城市购置首套自住刚需住房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给予一定额度、配套的临时周转资金。

(二)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基本原则是“救急救困”;主要用于员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事故,员工家庭发生严重经济困难,需要紧急或临时支持的。

(三)其他合理且必要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求,款项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员工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三条 借款人条件

一、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二)借款员工工作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员工本人没有应偿还尚未偿还的公司借款,且两年内不存在未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形。

(四)员工本人及其配偶(如有)无不良征信记录,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必要条件:

(一)住房类周转借款:有突出专业技能,或表现优秀、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二)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原则上员工家庭发生严重经济困难,且应当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证明材料。

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提供借款。

第四条 借款额度

(一)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借款总额度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

(二)单个借款申请人的住房类周转借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员工的服务年限、绩效表现、岗位职务、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以公司最终研究审议评估结果为准。

(三)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动,导致员工借款总余额被动超出额度上限的,公司暂停员工住房类周转借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及期限

(一)借款利率: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借款,为免息。

(二)借款期限:住房类周转借款期限一般为不超过5年(含),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含);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期限一般为不超过3年(含),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5年(含)。住房类周转借款具体期限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为准,自公司给予借款之日起算。

第六条 借款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住房类周转借款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总量控制原则:公司组织住房类周转借款,每次实行人数及资金总量控制。

(二)规范借款程序:通过个人申请、部门推荐、综合评议、公示初步名单、复议程序、异议程序、核准公示等流程后,确定借款人员。

(三)自筹部分资金:员工申请住房类周转借款,应自筹部分资金,公司解决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

(四)提供三方担保:借款员工应协调公司其他员工或家庭、社会关系其他成员为其提供第三方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五)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司人事、财务和工会等部门应建立借款档案及台账,在档案中归集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

(六)督促按期还款:公司员工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等部门,对于到期的借款应及时催还,对于出现未按时偿还等情形的,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七)加强监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制度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审计、督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救急救困类周转借款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规范借款程序:通过个人申请,并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证明性材料,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和工会等部门核实、审查,集体研究、综合评议后,确定借款人员。

(二)履行必要手续:额度较大的应签订协议,视情提供担保,建立借款档案及台账,在档案中归集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等。

(三)督促按期还款:公司员工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等部门,对于到期的借款应及时催还,对于出现未按时偿还等情形的,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制度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审计、督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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