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第16号对于新旧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应当对前期可比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 追溯调整前 2022年12月31日 | 追溯调整后 2023年1月1日 | 调整金额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7,275,556.90 | 29,443,968.06 | 2,168,411.16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974,674.21 | 3,049,350.78 | 2,074,676.57 |
未分配利润 | 966,879,880.19 | 966,973,614.78 | 93,734.59 |
(二)对母公司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 追溯调整前 2022年12月31日 | 追溯调整后 2023年1月1日 | 调整金额 |
所得税费用 | 8,888,557.51 | 8,858,302.89 | -30,254.62 |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