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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森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

事可同时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若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义见下文)工作情况;

(三)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所有参会人员。但是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豁免本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参会的,也属于上述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

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 会议议程;

(五) 会议审议议案;

(六) 独立董事发表的主要意见;

(七)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八)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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