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9,205,517.77 | 84,678.42 | 109,290,196.1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287,981.13 | 33,174.10 | 5,321,155.23 | |
未分配利润 | 805,176,004.49 | 47,148.59 | 805,223,153.08 | |
少数股东权益 | 153,946,796.91 | 4,355.73 | 153,951,152.64 | |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2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所得税费用 | 168,392,567.82 | -108,636.74 | 168,283,931.08 | |
净利润 | 357,048,265.45 | 108,636.74 | 357,156,902.19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