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要求自2023年 1月1 日起施行。
二、审议程序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22年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该事项对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变更前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变更后2022年 12月31日/2022年度 | 影响数 |
资产: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4,928,969.27 | 14,978,394.27 | 49,425.00 |
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股东权益: | |||
未分配利润 | 41,873,979.31 | 41,923,404.31 | 49,425.00 |
利润: | |||
所得税费用 | 100,604.88 | 51,179.88 | -49,425.0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可使公司会计政策更加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