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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的议事决策程序,发展及落实公司ESG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ESG委员会,并制定《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负责ESG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设置并持续优化公司ESG治理架构;

(二)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ESG关键战略目标及战略规划,审议ESG年度规划并监督指导其落地执行;

(三)审议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四)监督、指导、优化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有关的重点工作,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审议其他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委员会应不晚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委

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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