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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3、由公司向参、控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投资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5、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6、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其它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获得授权;

7 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8、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9、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0、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以不限于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重大事项信息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如重大事项信息需要履行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确保报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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