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吕海洲、刘岳辉、蔡敏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