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318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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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318004号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318002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亚太药业公司编制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亚太药业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反映了亚太药业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亚太药业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为了更好地理解亚太药业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与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318002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4年3月28日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42,064.36 | 37,344.04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372.10 | 58.36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88% | 0.16%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72.10 | 其他业务收入 | 58.36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中:材料销售收入 | 1.06 | 12.35 | ||
技术服务收入 | 243.17 | 33.96 | ||
房租收入 | 122.56 | 12.05 | ||
加工费收入 | 5.31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372.10 | 58.36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41,692.26 | 37,285.68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