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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位在任独立董事严法善先生、胡希宁先生、綦好东先生、满洪杰先生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分别出具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结合对4位独立董事任职经历、兼职、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的核查评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独立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未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公司独立董事,没有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七、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列举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八、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评估,董事会认为,公司4位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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