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丽岛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95.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583.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公司由主
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3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6.23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9,603.7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于2023年1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66.51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37.2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序号 | 金 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42,000.00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32,408.78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5,341.33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15,071.14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71.96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47,479.92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5,513.29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33.37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31.55 | |
差异[注] | G=E-F | 1.82 |
注:差异系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应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2022年11月24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605689193账户进行注销,2022年11月28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3150000001186096账户进行注销,注销当日银行结息后账户节余利息收入1.82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29,337.26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26,622.35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7.05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B1 | 26,622.35 |
利息收入净额 | C2=B2 | 17.05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D=A-C1+C2 | 2,731.96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E | 2,731.96 | |
差异 | F=D-E | -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2年10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2年10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2023年12月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东支行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 注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 | 1105049119000031409 | 4,538.57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406040100100088505 | 631.91 |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闸支行 | 1154100000005809 | 43,218.31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1001210000001208 | 75.20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406040100100208115 | 267,010.10 | |
合 计 | 315,474.09 |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 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8110501012602359397 | 144,373.62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8110501011802359496 | 7,175,264.33 | |
合 计 | 7,319,637.95 |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余额合计为20,000,000.00元,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金融机构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收益 起止日期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 | 富江南之瑞禧系列JR1901期结构性存款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000,000.00 | 2023/12/6-2024/1/12 | 1.32%或3.10%或3.20% |
合 计 | 20,000,000.00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附表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3。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因募投项目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实施地点之一龙城大道1959号被列入政府搬迁范围,账面价值4,569,875.88元的房屋建筑物已一并列入被搬迁资产。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丽岛新材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5-20号),发表意见为:
“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丽岛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询了募集资金专户,审阅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情况等方面对其募集资金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丽岛新材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优 邓 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1: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42,000.0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5,071.1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723.0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7,479.9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注5] | 37.38% | |||||||||||
承诺投资 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 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 (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4)=(2)/(1) |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注1] | 是 | 38,000.00 | 25,990.00 | 25,990.00 | 25.42 | 26,211.05 | 221.05 | 100.85% | 2023年12月[注4] | 4,415.14 | 是 | 否 |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注2] | 是 | 2,800.00 | 144.00 | 144.00 | 143.98 | -0.02 | 99.99% | 2022年12月[注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注3] | 是 | 1,200.00 | 166.00 | 166.00 | 165.98 | -0.02 | 99.99% | 2022年12月[注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注5] | 是 | 20,723.00 | 20,723.00 | 15,045.72 | 20,958.91 | 235.91 | 101.14% | 2024年8月[注6]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 | 42,000.00 | 47,023.00 | 47,023.00 | 15,071.14 | 47,479.92 | 456.92 | - | - | 4,415.14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的实施地点基础建设因审批流程、采购及施工招投标进度、天气多方面因素影响,基建实施进度缓于预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结合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以及电池铝箔的市场前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进行项目结项,相关研发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等未来拟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考虑到目前公司内部网络及信息化程度已基本满足内部控制和管理需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集资金投资回报,经过审慎研究和综合判断,决定暂缓实施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受到少部分设备安装及调试的时间较长的影响,目前仍有部分设备处于安装调试过程,进而影响公司整个投产计划,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未能如期完成。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经公司2018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8〕33030001号)。2018年4月2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167,15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858.40万元,已全部归还。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2022年12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2023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及7天通知存款)的金额为29,000.00万元,赎回理财产品(含上期理财产品余额)为32,00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为1,272,718.80元,购买7天通知存款取得利息收入为397,904.65元。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无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无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注1]2018年10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原实施方式新建、改建变更为新建,涉及面积由48,000平方米变更为82,000平方米
[注2]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科技大楼项目”实施地点由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涉及面积由新建四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变更为新建五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注3]2020年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变更为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注4]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0年11月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注5]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5,023万元,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按照未包含利息收入金额计算[注6]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4年2月调整为2024年8月
附表2: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9,337.26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6,622.3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6,622.3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承诺投资 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 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 (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4)=(2)/(1) |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 | 否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26,622.35 | 26,622.35 | 3,377.65 | 88.74% | 2024年8月[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26,622.35 | 26,622.35 | 3,377.65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项目:受到少部分设备安装及调试的时间较长的影响,目前仍有部分设备处于安装调试过程,进而影响公司整个投产计划,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未能如期完成。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经公司2023年12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四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5-74号)。2023年12月4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5,535,391.9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2023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累计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2,0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赎回。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无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无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注]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4年2月调整为2024年8月
附表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度编制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截至期末计划 累计投入金额 (1) | 本年度 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 (2) |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 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 25,990.00 | 25,990.00 | 25.42 | 26,211.05 | 100.85% | 2023年12月 | 4,415.14 | 是 | 否 |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 144.00 | 144.00 | 143.98 | 99.99% | 2022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66.00 | 166.00 | 165.98 | 99.99% | 2022年12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注] | 20,723.00 | 20,723.00 | 15,045.72 | 20,958.91 | 101.14% | 2024年8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 | 47,023.00 | 47,023.00 | 15,071.14 | 47,479.92 | - | - | 4,415.14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情况,为最大化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并变更部分拟投入金额至“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该议案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原募投项目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拟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723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5,023万元),变更至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用于新项目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的建设;2.同意公司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无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5,0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