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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科技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东华科技”)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5月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集团”)所属的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24年12月到期。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甲方: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包括贴现、担保及信贷等)服务;

(3)结算服务;

(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本协议所称的服务范围不包括乙方的募集资金。

3、服务价格

(1)关于存款服务: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当时商业银行等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甲方吸收其他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也不高于当时商业银行等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当时甲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除上述第(1)、(2)、(3)条所列甲方现时为乙方提供的

金融服务外,若甲方拓展开发其他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等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也应不高于甲方向其他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交易金额(交易限制)

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实施下列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甲方发生存款业务时,乙方存放在甲方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得超过乙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

货币资金总额的50%。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向甲方申请综合授信(包括贷款、担保等)。

5、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1)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应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6、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2)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协议的生效及期限)、交易类型(服务内容)、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金额(交易限制))、交易定价(服务价格)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与财务公司每三年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交易限制、风险控制等条款。

公司每年均在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中对本年度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情况进行确认,对下一年度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可能发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预计,并

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独立董事对该关联金融业务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均对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审计。协议期间,双方均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2023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116,998.40万元,期末存款余额为116,998.40万元,存款孳生的利息收入为1,770.57万元,存款利率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同时,2023年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8,000.00万元,系东华科技子公司中化学东华天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日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在财务公司长期借款余额为14,390.50万元,系东华科技子公司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利率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除上述两笔借款外,公司与财务公司未有其他贷款业务。2023年末,公司在其他银行期末存款余额合计193,849.46万元(含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余额);在其他银行期末贷款余额合计104,500.00万元。公司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合计311,506.21万元(含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余额),其中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比例为37.77%;公司期末贷款余额合计136,890.50万元,其中在财务公司的贷款比例为23.66%。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东华科技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东华科技制定了《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公司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若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第31条、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九)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财务公司有违反与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行为的情形;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关联交易期间,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与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提供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报、年报中予以披露,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查阅了财务公司组织架构设置、风控制度建设、风险控制及运行等情况,评估了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营及财务、协议执行等状况,并定期出具《在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评估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华科技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东华科技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学孔 李天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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