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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包括: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其中公司主要从事商品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商品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第五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主要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七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严格按照取得审批权限的范围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坚持风险控制与具体操作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第十一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第十二条 各项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六)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七)衍生品交易投资额度,包括衍生品投资与商品套期保值投入的保证金

额度,以及外汇套期保值单日最高余额的合计。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在已审议额度范围内统筹管理衍生品交易业务,并由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衍生品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分管衍生品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按相应权

限提交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对已取得授权额度范围内的

交易方案的执行;

(四)负责审定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衍生品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为具体期货业务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在期货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由分管衍生品副总经理兼任。

第十七条期货业务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执行具体的衍生品交易;

(二)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三)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公司对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与止损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止损机制:在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经营情况针对各类期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衍生品交易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每个会计年度末审计部应对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衍生品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对外披露事宜。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和境外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各单位根据本制度按商品、外汇等不同衍生品业务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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