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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李优、邓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或“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95.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583.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1,5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自丽岛新材2022年9月21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后,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承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工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3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96.23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9,603.7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其他发行费用266.51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37.2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丽岛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对丽岛新材2023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督导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丽岛新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国泰君安已与丽岛新材签订《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4日对丽岛新材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丽岛新材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丽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丽岛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丽岛新材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司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丽岛新材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丽岛新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丽岛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丽岛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丽岛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泰君安对丽岛新材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国泰君安原委派邱刘振先生、邓超先生为公司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4年2月,原保荐代表人邱刘振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委派李优先生接替邱刘振先生继续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对募集资金使用等剩余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优先生和邓超先生。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丽岛新材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丽岛新材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优 邓 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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