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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航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顺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顺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本人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电视专用设备厂计划科销售科员,上海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系教师,招商局国际船舶贸易公司船舶贸易部总管,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律师。现任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2023年10月更名为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方担任任何职务,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黄顺刚99600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并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本人认真审阅议案文件,主动了解和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多渠道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和市场环境对公司的影响,为董事会决策做好准备。会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及高管薪酬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有效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黄顺刚220

2023年,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各自的职责参加了

会议,详细了解公司情况,积极参与讨论。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本人出席了3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充分发挥自己专业角度优势,会前就公司审计报告、内控有效性认定、关联交易、更换董事等重要事项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会上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计划发表认可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境外公司的内控测试方式进行交流讨论,就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为其他相关事项提供了重要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均被采纳。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此外,2023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人出席了2023年独立董事第1次专门会议,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会上充分研究并讨论了关于独立董事如何履职以及遵守相关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事宜以及有关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了意见并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情况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到公司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现场沟通交流了公司内部控制及企业合规情况,重点考察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本人现场考察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2023年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关于公司上市进程和发行过程的情况汇报,并就上市过程中公司要对标上市公司要求持续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根据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关注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及使用,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加强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上市业务及法规的专业人才储备等方面提出建议。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和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访谈,对于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在熟悉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表决并发表意见。公司就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及企业合规方面提出的建议给予了充分的反馈,在公司制度落实和执行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期间本人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重大问题。同时,本人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认真审议公司2023年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并每季度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计划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通过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检查等。本人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并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公司为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并给予了极大的便利。公司允许独立董事可以随时登录公司OA系统以方便我们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此外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及时通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上市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较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时,公司总是能在事前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能使每一位独立董事都能在相关会议前有充足时间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对于本人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公司均能给予妥善的处理。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3年度,本人认真参与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审议及决策,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董事和高管薪酬、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利润分配、内部控制等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本人分别审议确认了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追加的情况。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见。

(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锦江航运2022年度财务报表报出的议案》。根据公司上市审核关于审计报告的加期要求,公司提交了《关于锦江航运2020年度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报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形。公司并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2023年,本人审议了公司《关于锦江航运202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情况报告》相关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更换董事的情况2023年,本人对于提名、选举相关董事,经审阅拟任董事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拟任董事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

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拟任董事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此外,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审核、质量管理水平及审计队伍配备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认为普华永道事务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2023年审计期间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3年,本人审议了《关于锦江航运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政策规定,实现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3年,根据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开展。本人对《关于公司2022年

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公允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九)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控股股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上港集团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中就保持锦江航运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承诺。同时,公司本身就规范和减少与上港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进行承诺。报告期内,公司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能够很好地履行承诺。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以及下属四个专门委员会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召

开、现场讨论、决策表决、文件签署等环节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在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董事提名、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规范等重大决策过程中,本人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高效决策以及依法规范运作提供了帮助。

(十一)其他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此外,本人按要求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勤勉尽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以及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遵照本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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