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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谨慎预测公司的外汇收支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以下限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金部门相关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授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外汇市场研究,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的意见,制定、调整外汇套期保值具

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各控股子公司执行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四)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根据公司外汇总体风险敞口及业务结构情况,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及研究分析外汇汇率走势、拟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并按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二)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及外汇汇率变动趋势,向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提出外汇套期保值需求;

(三)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综合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并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拟订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交易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限等)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严格按照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方案组织相关控股子公司实施,审核相关交易合同并组织相关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五)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价格等条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报告。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

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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