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科技”、“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负责中自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中自科技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中自科技业务情况,对中自科技展开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度中自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3年度中自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自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中自科技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中自科技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中自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中自科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中自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中自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2023年4月12日出具的《对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23]23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决定书之《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启章、李云、龚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12日出具的《规范运作建议书》(上证科创公函[2023] 0111 号)及5月13日出具的《关于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 [2023] 0020 号);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结合当前经营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中自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度,中自科技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3年度,中自科技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6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自科技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按照计划使用。 |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股东名册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自科技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四、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尾气排放标准升级迅速。柴油非道路国四标准和重型车国六b排放标准分别于2022年12月1日和2023年7月1日全面实施。如果未来排放标准进一步升级,将对尾气处理催化
剂的性能要求进一步提高,而在更高排放标准下,单车催化剂用量显著增加,尾气处理催化剂厂商需不断开发出更高性价比的产品以满足下游汽车制造业降低尾气处理催化剂成本的需求。因此,若公司未能研发出满足最新排放标准的技术和产品,或公司产品的性价比不具有竞争优势,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2、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依托在环保催化剂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将科研成果转化的体系优势,除持续进行尾气处理催化剂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升级外,还在同步推进氢燃料电池电催化剂、工业VOCs催化剂以及储能与动力电池等新产品的研发。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或开发出的新产品不具备竞争优势,公司可能面临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处环保催化剂行业具有显著的技术密集型特征,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能否保持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将关系到公司技术创新的持续性,并将决定未来能否继续保持其技术领先性。若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内部晋升制度不能落实或较同行业竞争对手丧失竞争优势,将可能导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部分车型/发动机型取得型式检验公告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正参与多家整车厂/主机厂客户车/机型的配套开发。公司尚处于配套开发阶段的产品最终能否取得型式检验车型/机型公告存在不确定性,若未能取得相应公告,公司将无法对下游客户的相关机型进行配套销售。
2、贵金属占成本比例较高且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
铂、钯、铑等铂族贵金属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且随着排放法规升级背景下限制的污染物类别不断增加、排放限值不断降低,以及贵金属的用量逐步增加、采购价格逐步增长而持续提升,此外公司技术和产品的研
发亦需使用铂族贵金属。铂族金属在全球属于稀缺资源,而我国铂族贵金属资源匮乏且严重依赖进口,因此铂族贵金属价格高昂且其价格变化快、波动大。若铂族贵金属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若铂族贵金属价格大幅下跌,公司贵金属相关存货则存在减值风险。
3、公司主要配套的商用车下游产销量波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基于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公司资金实力,重点布局商用车尾气处理催化剂,目前主要与重型天然气商用车配套。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1至2023年,我国商用车销量分别为479.3万辆、330.0万辆和403.1万辆,公司下游商用车市场销量随行业周期波动较大。若公司产品配套的发动机型、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情况出现波动或发生不利变化,下游客户将可能减少对公司催化剂产品的采购量,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优势显著带来的竞争风险
目前,全球以尾气处理为主要应用领域之一的环保催化剂被巴斯夫、庄信万丰、优美科等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占据大多数市场份额。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历史悠久,其品牌影响力高、业务规模大、技术实力强,而由于历史上我国的尾气排放标准落后于欧盟、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排放标准,使得外资巨头的技术和产品储备往往领先国内排放标准一代及以上,在我国历次排放标准升级时,外资巨头可依靠其已有的技术和产品迅速与下游客户配套以占领市场份额。尤其在合资品牌和自主品牌高端车型等机动车市场的开拓方面,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优势显著。若未来环保催化剂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或公司未来无法保持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并缩小与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的差距,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21-2023年,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15.14%、5.58%、11.91%,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动趋势,公司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系受产销规模大幅波动以及贵金属价格波动较大的影响所致。2021-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62亿元、
4.47亿元和15.44亿元,公司营业收入受行业以及产品收入结构影响呈现大幅波动走势,但计入生产成本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中的固定费用总体保持稳定,因此单位固定成本随着产销规模的变动而变动,是导致毛利率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作为催化剂主要原材料的铂族贵金属具有价格波动风险大的特征。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或存货管理尤其贵金属的采购管理失当,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36,253.73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18.97%,截至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270.97万元。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公司主要根据客户订单以及需求确定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计划,并保持必要的产成品库存规模。虽然公司主要根据订单安排采购和生产,但若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法继续执行订单,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进而带来存货减值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
1、纯燃油/燃气车市场受新能源汽车挤占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移动污染源尾气处理领域,其市场发展与我国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高度相关。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行业技术的发展,以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并对纯燃油/气车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挤占。如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市场开发的混合动力汽车催化剂、氢燃料电池电催化剂以及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进度不及预期或其市场份额增幅不足以弥补纯燃油/气车市场份额的下降幅度,则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将对公司纯燃油/气车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宏观经济受到国内、国际多种复杂因素影响,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在目前的国内外发展环境下,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也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对环保催化剂下游的汽车产业的需
求造成相应影响,这将间接影响环保催化剂行业的市场需求,并可能造成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成果波动的风险。
五、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六、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1,544,081,894.61 | 447,470,475.77 | 245.0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2,318,630.74 | -87,272,708.49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0,350,767.25 | -128,016,712.01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0,852,743.85 | -53,834,262.80 | 不适用 |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末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884,857,865.80 | 1,864,540,751.14 | 1.09 |
总资产 | 2,646,866,461.26 | 2,134,642,458.79 | 24.00 |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5 | -1.01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5 | -1.01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9 | -1.49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6 | -4.54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55 | -6.66 | 不适用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5.63 | 20.74 | 减少15.11个百分点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主要系受我国商用车特别是天然气重卡市场的爆发、乘用车大客户的批量供货、柴油非道路国四和轻型车国六b排放法规的全面实施影响,公司内燃机尾气净化催化剂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均实现大幅增长,叠加公司新业务稳步推进,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实现大幅增长。
七、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经过多年积累,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与研发优势、产品组合优势及客户优势,具体如下:
(一)技术优势
环保催化剂的技术壁垒极高,环保催化剂厂商需要掌握贵金属催化材料、稀土催化材料、氧化铝催化材料等多种催化材料技术和先进的催化剂涂覆技术,并且能够基于对底层催化材料的深度研究,持续进行技术、产品的升级研发以应对日益严苛的环保要求和下游发动机厂、整车厂的降本需求。
经过近19年的技术积累,公司掌握了高性能稀土储氧材料技术、耐高温高比表面材料技术、贵金属高分散高稳定技术和先进涂覆技术等诸多环保催化剂从配方到工艺的全套核心技术,突破外资催化剂巨头的技术垄断,开发出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新一代尾气处理催化剂。
(二)产品组合优势
公司基于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公司资金实力,在继续发挥重型商用车尾气处理催化剂行业技术优势的同时,依靠完全自主可控的汽车催化剂关键核心底层技术,公司产品已经向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市场进行延伸并取得重大突破,开始在机动车后处理领域逐步实现国产化替代。
基于在催化材料方面的长期技术积累和进一步完善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布局的需要,公司先后布局了氢燃料电池电催化剂、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和储能与动力电池的开发,其中,氢燃料电池电催化剂承担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已实现公斤级批量生产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基于其底层核心技术的延伸与开发,全面布局各燃料类型
下的国六标准催化剂并积极完善在新能源产业链的布局。随着各燃料车型国六排放标准的相继实施及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公司产品组合优势将逐步显现。
(三)客户优势
由于不同发动机排放的污染物具体组成成分各有不同,因此其尾气处理催化剂的具体配方亦有所不同,下游发动机厂的每一款产品均需要与催化剂厂商进行合作研发以确定最终的催化剂配方,并进行环保公开。因此,发动机厂更换催化剂供应商的风险和评估测试成本较高,其与尾气处理催化剂厂商的合作较为稳定,一般会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长期合作,且由于发动机厂需要不断降低其产品成本,因此往往会与选定的尾气处理催化剂厂商持续进行合作研发,公司下游客户具有较强的粘性,公司具有显著的客户优势。
(四)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优势
公司围绕贵金属催化材料、稀土催化材料以及燃料电池、储能电池等方向进行持续研究,先后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多个国家和省部级技术创新平台。依托科研成果产业化平台的建设,公司具有显著的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优势。
八、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情况
单位:元
项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变化幅度(%) |
费用化研发投入 | 86,965,071.09 | 92,787,706.00 | -6.51 |
资本化研发投入 | 0.00 | 0.00 | 0.00 |
研发投入合计 | 86,965,071.09 | 92,787,706.00 | -6.51 |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5.63 | 20.74 | 减少15.11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 0.00 | 0.00 | 不适用 |
(二)研发进展
报告期内,围绕稀土材料、贵金属材料、固态电池及其核心材料等新材料方向,公司新申请国内专利共59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实用新型专利26
项、 外观设计专利5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73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36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6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申请国内外专利共261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173项、欧美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70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累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15项、欧美发明专利授权7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6项,整体研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九、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公司2023年度新增业务如下:
序号 | 业务名称 | 简要介绍 | 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
1 | 碳谷产业基地 | 现有环保催化剂的自制材料产能扩充和工业催化剂的拓展 | 是 |
2 | 储能与动力电池 | 固态电池和钠离子电池的中试研发和PACK | 是 |
3 | 复杂高性能复合材料结构件 | 航空航天复合材料及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制造 | 是 |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61号)同意,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08,744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9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4,969,94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7,780,266.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7,189,683.5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XYZH/2021CDAA7068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1.募集资金总额
1.募集资金总额 | 1,524,969,949.60 |
2.减: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2.减: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 117,780,266.09 |
项目 | 金额 |
3.加: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归还
3.加: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归还 | 5,926,370,648.81 |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 17,216,798.52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理财收益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理财收益 | 27,040,626.41 |
收回大额存单的利息
收回大额存单的利息 | 685,319.44 |
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4.减: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4.减: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 6,456,921,651.61 |
置换先期已投入的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已投入的募集资金 | 125,191,245.40 |
置换募投项目使用承兑资金*
置换募投项目使用承兑资金* | 182,041,442.99 |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144,075,352.93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 418,386,091.01 |
购买大额存单支付的利息
购买大额存单支付的利息 | 16,088,875.00 |
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
手续费及账户管理费
手续费及账户管理费 | 6,969.3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35,791,448.41 |
注: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截至2023年末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88,620.89万元,其中使用承兑汇票直接投入募投项目尚未完成承兑汇票置换金额为1,651.48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35,791,448.41元。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款方式 |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源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源街支行 | 633453817 | 活期 | 26,654,641.17 | 新型催化剂智能制造园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智谷支行 | 122623354519 | 活期 | 6,327,866.92 | 汽车后处理装置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 431500100100108140 | 活期 | 59,439.96 | 国六b及以上排放标准催化剂研发能力建设项目 |
成都银行蜀光路支行
成都银行蜀光路支行 | 1001300000938138 | 活期 | 2,749,097.39 | 氢能源燃料电池关键材料研发能力建设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款方式 |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
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 | 8111001013000777771 | 活期 | 402.97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合计 | 35,791,448.41 |
中自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自然人陈启章直接持有公司39,008,7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44%;作为四川圣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投资”)的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能够通过控制圣诺投资控制其持有的公司2.20%股份;作为四川圣诺开特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圣诺开特”)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通过控制圣诺开特控制其持有的公司1.40%股份;陈启章之妻罗华金、妹妹陈翠容、妹妹陈翠仙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11%、
2.41%、0.27%的股份,为陈启章的一致行动人。因此,陈启章直接及间接可支配公司40.83%的股权。同时,陈启章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自公司前身中自净化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工作,在经营管理层决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 职务 | 年初持股数 | 年末持股数 | 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 | 增减变动原因 |
陈启章 |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 27,863,360 | 39,008,704 | 11,145,344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陈耀强 | 董事 | 2,480,000 | 3,472,000 | 992,000 | 资本公积 |
金转增股本 | |||||
李云 |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80,000 | 672,000 | 192,000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陈翠容 | 董事、副总经理 | 2,068,884 | 2,896,437 | 827,553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马仁虎 | 董事 | 0 | 0 | 0 | / |
粟山 | 董事 | 0 | 0 | 0 | / |
曹麒麟 | 独立董事 | 0 | 0 | 0 | / |
逯东 | 独立董事 | 0 | 0 | 0 | / |
孙威 | 独立董事 | 0 | 0 | 0 | / |
尧命发 | 独立董事 | 0 | 0 | 0 | / |
蔡红 | 监事会主席 | 24,000 | 33,600 | 9,600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黄夕萍 | 监事 | 0 | 0 | 0 | / |
刘志敏 | 职工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
龚文旭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0 | 0 | 0 | / |
王云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
陈德权 | 副总经理 | 0 | 0 | / | |
胡淑梅 | 副总经理 | 0 | 0 | 0 | / |
蒋中锋 | 副总经理 | 0 | 0 | 0 | / |
吴敏 | 副总经理 | 0 | 0 | 0 | / |
张志凤 | 总经理助理 | 24,000 | 33,600 | 9,600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冯锡 | 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王金凤 | 核心技术人员 | 24,000 | 28,600 | 4,600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减持 |
李大成 | 核心技术人员 | 24,000 | 33,600 | 9,600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程永香 | 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吴冬冬 | 核心技术人员 | 18,000 | 25,000 | 7,000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减持 |
王瑞芳 | 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张锋 | 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魏宽 | 核心技术人员 | 0 | 0 | 0 | |
合计 | 33,006,244 | 46,203,541 | 13,197,297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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