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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北合财金[202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方案的实施;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负责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台帐;负责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数据并进行风险分析;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确定交易事项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报批程序,组织提交议案,组织信息披露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和调整计划。

第十条 股东大会负责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总体管理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依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流程,明确决策机制、授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首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需调整既有金融衍生品业务批复的,批复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均应向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申请并获批后开展。子公司应经过公司本部向北方公司提交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开展(调整)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品种、规模、业务开展计划、交易场所、拟合作经纪代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授权审批制度、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风险边界管理方案、止损机制)、应急处理预案等。

(三)有权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调整)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议。

(四)首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需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签署的专项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的相关规定,坚持套期保值原则,杜绝投机套利行为,按照既定的管理边界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止损机制有效运行,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按照责任分工,财金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报审和实施。

(一)财金部汇总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组织进行信息批露。

(三)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由财金部在多个市

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

(四)财金部负责评估、论证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出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填写《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一),按公司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实施。

(五)在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内的衍生品交易不论金额大小,由财金部主任审批后报财务总监审批;超出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衍生品交易需按年度交易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六)审批手续完成后,财金部应及时向中介机构办理操作手续,按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完成签约审批并与各中介机构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完成衍生品交易公告。

第五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金部负责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定期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金部负责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下,采取提前交割、展期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方式的,应按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对应风险资产(如有)价值变动之和,导致亏损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财金部应将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北方公司批复及董事会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应审慎选择金融衍生工具、经纪代理机构、交易对手;应规范操作流程,严防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持仓规模不应超过外币资产或负债规模敞口,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资产或负债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议题时,参与审议人员应就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品种、工具、额度、期限、止损机制、内控制度、风控措施和人员业务权限等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本部财金部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季报。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取消其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格:

(一)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虚假陈述。

(二)不严格执行制度,存在重大风险且未按期整改。

(三)人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违规开设交易品种。

(五)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准入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负主要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虽经批准但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即使盈利)、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主要领导、金融衍生品业务和风控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或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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