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依据、程序和方法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程序:遵循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有效性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缺陷沟通确认、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方法:综合运用因素分析、个别访谈、抽样查阅、实地查验、穿行测试、专题讨论、比较分析、重新执行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2023年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包括公司本部、沙角A电厂、青海分公司、新疆分公司)及26家重要控股子公司:包括广东省沙角(C厂)发电有限公司(含广东粤电湛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新会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
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博贺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能源茂名热电厂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韶关发电厂有限公司(含广东粤江鸿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含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白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石碑山风能开发有限公司、惠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广东粤电花都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永安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技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粤电滨海湾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大亚湾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启明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大南海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分别占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90%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生产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燃料价格波动风险、安全生产风险、战略风险、投资风险、债务风险、资金风险、成本风险、市场风险、法务合规风险、税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内审内控风险等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营业收入的0.2%≤错报 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0.2%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1%≤错报 金额<利润总额的5%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资产总额的0.2%≤错报 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2% |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 控制环境无效;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该错报; 4. 公司董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缺陷认定等级 | 定性标准 |
重要缺陷 |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一般缺陷 |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缺陷 | 5000万元及以上 |
重要缺陷 |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 |
一般缺陷 | 3000万元以下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 公司缺乏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 2.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失效。 |
重要缺陷 | 1. 重要业务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中断,可能导致公司在此领域偏离控制目标; 2. 上年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一般缺陷 |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针对上一年度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及所属企业已通过完善制度和流程以及加强制度执行等有效措施进行落实整改,并如期完成整改。
(四)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根据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持续督促被检查单位通过完善制度流程以及加强制度执行等措施进行立行立改。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公司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已整改完毕。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