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 吴战篪 作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粤电力”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促进了公司运作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个人具体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本人依规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9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吴战篪 | 9 | 5 | 4 | 0 | 0 | 否 | 3 |
本人对2023年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7次,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会议召开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9 | 7 | 7 | 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0 | 0 | 0 | 0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制定,公司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
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2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与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共同减资等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3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通讯会议,本人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建设汕尾电厂二期
5、6号机组(2×1000MW)扩建工程项目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平海电厂与惠州液化天然气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对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出具的关联企业广东能源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等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调整阳江沙扒海上风电项目总投资并增加项目资本金的议案》《关于与广东能源集团控股火电企业进行碳配额交易的议案》等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与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自保公司等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中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需,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
《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补选贺如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通讯会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梁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
境内外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关注和了解公司发展,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坚定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吴战篪)
20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