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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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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出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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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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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1. 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2. 具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职务五年以上之经历,且业绩突出;

3.优先在原董事会成员中选聘。

第十三条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提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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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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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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