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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4-008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30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其中副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贾雄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现任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唐斌先生、卢彦勤女士、金泽峰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董事会对此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唐斌先生、卢彦勤女士、马洪先生(已离任)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他们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见附件一。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同时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预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联董事王丽丽女士、孟凡博先生回避后,以七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该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8、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9、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见附件二。

本预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

11、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2、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唐斌先生自2018年4月26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4年4月25日止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任职期限的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唐斌先生将于近日因任期满六年离任,并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鉴于唐斌先生到期离职将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唐斌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晓川先生(简历见附件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晓川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4、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四。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有关事宜。

15、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将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草案)》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6、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波琴、梁功业签字。2024年3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4WHAA2B0032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的资产状况及主要经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58,761.77万元,较上年下降23.42%,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53,884.1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中,发往境内市场实现收入人民币86,512.8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6.22%;国际市场实现收入人民币67,371..3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3.78%;

2、公司2023年度营业成本为人民币123,069.93万元,较上年下降21.53%;

3、公司202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10,496.18万元,较上年下降61.87%;

4、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8,414.95万元, 较上年下降69.53%;

5、公司2023年度期间费用累计发生金额人民币16,824.55万元(其中销售费用人民币1,192.31万元,管理费用人民币6,077.27万元,研发费用人民币13,344.40万元,财务费用人民币-3,789.43万元),较上年上升4.61%。

二、公司2023年末财务状况

1、公司2023年末总资产为人民币307,867.4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人民币217,439.31万元,固定资产期末净额人民币42,358.23万元,无形资产期末净额人民币7,706.79万元;

2、公司2023年末总负债为人民币48,788.4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人民币36,371.27万元,非流动负债人民币12,417.17万元;

3、公司2023年末股东权益合计为人民币259,078.98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68,328.58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79,439.51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人民币17,325.35万元,盈余公积人民币30,706.12万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63,279.42万元。

三、公司有关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0.1233元,资产负债率15.85%;流动比率5.98;速动比率5.22;应收账款周转天数108天;存货周转天数144天;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22%。

附件二

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2024年度

三、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

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标准为6万元/年,按月发放。

2、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

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1)基本年薪标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基本年薪人民币20万元—150万元/年;

监事会主席、监事:基本年薪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年。

(2)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四、其他规定

1、以上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2、本预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附件三

王晓川先生的个人简历王晓川先生,1982年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工学博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王晓川先生历任华中科技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教授。王晓川先生现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晓川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晓川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四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积极实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执行。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的比例。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实际盈利情况、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现金流情况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点规定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实际盈利情况、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现金流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形。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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