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644 公司简称:乐山电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峨眉山分公司、夹江分公司、五通分公司、犍为公司、诺瓦特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新能源公司、花溪公司、大堡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97.1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98.31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包括电力、燃气、自来水和综合能源,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关联交易、人力资源、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公司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利润总额 | 预计影响超过利润总额的8% | 预计影响数大于利润总额的3%,但不超过利润总额的8% | 预计影响数小于利润总额的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大缺陷的判断标准:(1)识别出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2)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1)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2)控制环境无效;(3)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4)对于是否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无效;(5)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6)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无效。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以外,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偏差。 |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利润总额 | 预计影响超过利润总额的8% | 预计影响数大于利润总额的3%,但不超过利润总额的8% | 预计影响数小于利润总额的3%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未能达到预期目标;(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3)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重要缺陷 | 未制订 |
一般缺陷 | 未制订 |
说明: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之要求,公司不必设置专门程序评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难以明确划分,故公司未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设置判断标准。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存在1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属于设计和运行缺陷,对内部控制目标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和督办部门。截止报告披露日,能立行立改的,公司已完成缺陷整改,制度需完善的,已拟订完善计划,运行缺陷的加强督促检查。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4项,明确了责任部门和整改要求,将督促责任部门尽快完成整改,实现缺陷的闭环管理。此类缺陷不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缺陷(均为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整改措施基本得到落实,整改效果良好。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公司以实施制度和加强督导为抓手,强化公司制度建设与执行,全公司(包括分公司厂、控股子公司)共新建内控制度62个,修改完善内控制度68个。2024年,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抓好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在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和良好法治轨道上平稳健康运行。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刘江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