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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1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 2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3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4第六章 附则 ··························· 5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以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由本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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