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修改前后对比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 |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完成之后,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同时废止。
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30日